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方法或者税收保全方法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方法、税收保全方法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方法、税收保全方法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方法、税收保全方法之日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