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对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其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该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无需交纳任何费用。此外,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诉讼是要收取诉讼费的。
行政复议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各省辖市交通局或者省地方海事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交通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有关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3、省交通厅收到复议申请后,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4、省交通厅政策法规处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5、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所列有关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申请的,省交通厅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6、省交通厅政策法规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经厅法定代表人审查同意或者集体讨论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7、省交通厅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的,经省交通厅法定代表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省交通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后,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8、依法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