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名额的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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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监狱假释制度的主旨是对犯罪分子在服刑期满后,如能表现出悔改、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且不再危害社会,可以提前释放。假释并非必须有担保人,具体情况需咨询监狱相关部门。累犯和严重罪行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假释可被撤销的条件包括:假释后再犯新罪、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违反假释管理规定。
一、监狱一年有几个假释名额
监狱一年有几个假释名额没有具体规定:
1.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二、假释需要担保人吗
假释不一定需要担保人,具体咨询监狱相关部门。
《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三、可撤销假释的条件
1.获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所犯新罪的;
2.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以上内容,监狱的假释名额没有具体规定,但对于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如果表现出悔改、不再危害社会,可以附条件提前释放。假释并非必须需要担保人,具体情况需要咨询监狱相关部门。假释被宣告后,犯罪分子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并按监督机关规定报告活动情况。对于假释的撤销条件包括:在假释考验期满后被发现犯新罪、在考验期内再次犯罪,以及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在有效期限内,对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办案部门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解除技术侦查措施;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认为需要解除技术侦查措施的,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通知办案部门。
对复杂、疑难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届满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审核后,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批准延长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有效期限届满,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技术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说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向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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