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法律责任与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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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该段内容介绍了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客体以及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导致事故抢救工作受到贻误,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谎报安全事故罪。如果犯罪情节严重,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则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的主体是对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客体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指的是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导致事故抢救工作受到贻误,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如果行为人犯有此罪,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则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根据本法条可以得出:
1、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2、犯罪的客体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由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使得原本可以得救的人员失去了生还的机会;或使得有关部门没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救助措施,造成伤员人数、财产损失扩大等情况。
“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在事故发生后不仅自己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而且还指使、授意甚至阻止他人报告,或者逃匿、伪造、破坏事故现场、转移、藏匿、销毁有关证据等情况。
延伸阅读
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法律责任与构成要件是什么?
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后,有关单位或个人故意编造虚假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或者指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后,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蔓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法律责任包括: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单位犯前款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要件包括:
1.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编造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是虚假的,并且有意向谎报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
2.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故意编造虚假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或者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后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蔓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危害结果: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导致了严重后果,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
谎报安全事故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单位如果犯有谎报安全事故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结语: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已经被明确定义。行为人需要对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报告职责,而犯罪的对象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如果行为人故意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其中,情节严重指的是失去生还机会或扩大损失等情况,情节特别严重则指的是指使他人不报或阻止他人报告,或者破坏证据等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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