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连环买卖中的合同是有效力的。在房屋连环买卖当中,前一手房屋的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并不会必然影响后一手房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法院应该依照后一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其他的法定无效的情形进行认定。但是后一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权利,应该按照民法典第311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