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承包地的收回问题

律师回答
摘要:承包地在承包期内不得调整,除非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形,并经相关部门批准。承包方可以自愿交回承包地,但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家庭成员死亡、升学、参军、就业、结婚、从事非农产业或务工等情况,发包方都不能收回承包地。村委会无权因需要使用农民承包地而收回,但可以与农户协商调整土地。特殊情况下,村委会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但需给予适当补偿。土地调整需经村民会议和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因此,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的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做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包括:承包家庭中一人或者数人死亡;子女升学,参军或在城市就业;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还未取得承包地;承包方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产业;承包方进城务工等情况,发包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当村委会需要用到农民的承包地时,村委会(发包方)无权因此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当然,村委会可以与农户协商调整土地,但农户有权拒绝协商。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在特殊情况下,村委会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以上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除非出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形,并经过相应程序的批准。同时,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有权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但需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在承包期内,只要承包方的家庭存在,发包方无权收回承包地,包括承包方家庭成员变动、升学、参军、就业、结婚、从事非农产业或进城务工等情况。村委会也无权因需要使用承包地而收回农户的承包地,除非符合特定情况并经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村委会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但需给予适当补偿。对于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调整,也需经过相应程序的同意和批准。以上规定旨在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其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二十九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v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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