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增收增值税,不得抵口进项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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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_x000D_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_x000D_
(一)销售货物收入;_x000D_
(二)提供劳务收入;_x000D_
(三)转让财产收入;_x000D_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_x000D_
(五)利息收入;_x000D_
(六)租金收入;_x000D_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_x000D_
(八)接受捐赠收入;_x000D_
(九)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