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26条规定,长江流域已建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下城市,应当依照生态保护要求,制定限制性建设方案,并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批准;未按要求制定限制性建设方案或者限制性建设方案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行政处罚;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于长江流域已建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下城市,需要制定限制性建设方案,并经过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批准,否则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长江流域已建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下城市,应当依照生态保护要求,制定限制性建设方案,并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批准;未按要求制定限制性建设方案或者限制性建设方案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行政处罚;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