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已经建成的,或者在禁止开发保护区内新建的城镇、村庄等已形成的居民点,如果不符合生态保护和修复要求,则应当制定并实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补偿:1. 资金补偿: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修复,提高水污染防治能力等。2. 资源补偿:将超过环境容纳能力的产业以及劣质的耕地等资源调整为发展生态农业、旅游业等资源。3. 生态补偿:对于消耗自然生态系统功能,扰乱生态平衡等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进行相应的生态补偿。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的具体细则、标准等应当由各地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并逐步完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已经建成的,或者在禁止开发保护区内新建的城镇、村庄等已形成的居民点,不符合生态保护和修复要求的,应当制定并实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