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征收)主体不明确,或者缺乏拆迁方的资质,为非独立法人单位,如某某拆迁办公室,某某拆迁指挥部。如果是征收项目,那么征收主体就是政府部门的房屋征收办,这时候主要审查征收决定审批的级别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存在越级发放、越权发放的情形。
(二)拆迁(征收)范围。有的项目拆迁范围模糊不明确,经过调查以后才发现,有的被拆迁方根本不在被拆迁范围内,这就是典型的拆迁范围超出了规划和建设用地的批准范围。
(三)拆迁(征收)期限。这里我们要审查许可证的审查起始时间,主要是核实是否超出拆迁期限的问题。如果一旦超出许可的拆迁期限,而拆迁方又不能及时地取得续证,那么拆迁方就涉嫌违法超期拆迁,这时双方所签订的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一、司法强拆合法吗,有什么规定
不一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此当地政府机关在没有签订拆迁协议时申请法院强拆是违法的。拆迁户可以向拆迁法院上级法院起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就补偿协议没有达成一致的,或者房屋权属不明确的,有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不复议,不诉讼也不履行的,在征收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也不履行的,有关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是萨法强拆的合法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拆迁合同没有签字有没有影响
大量被拆迁人的经历表明,不按照拆迁方要求签字,后果确实很严重
如果被拆迁人不按照拆迁方的要求,在他们给出的拆迁协议上签字,确实有很多不良后果可能发生。
比方说拆迁方可能为了逼迫被拆迁人签字搬迁,对被拆迁人做出断水、断电、断路等逼迁行为;可能会对被拆迁人采取株连式逼迁手段,以拆迁户近亲属的学业、工作为要挟,强迫说服被拆迁人签字搬迁;可能会简单粗暴地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拆除,房子没了再向被拆迁人施压。
但是,以上的这种种后果,都是拆迁方违法做出的侵权行为,而不是因为被拆迁人不签字的行为是错的。只要被拆迁人及时启动相应的法律救济程序,完全可以充分打击拆迁方这些猖狂的侵权行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
如果被拆迁人因为担心这些后果的发生,而妥协在拆迁协议上签了字,那后果才是真的严重。被拆迁人不但要接受自己不满意的补偿条件,还有可能因为补偿协议存在的漏洞,导致自己的权益失去保障。
根据法律规定,不签字可能造成的后果只有一个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也就是说,事实上,如果征收活动是依法进行的,那么被拆迁人如果不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可能会造成的不利后果只有一个,那就是超过规定期限后,被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决定的作出,意味着被拆迁人离房屋被司法强制执行(强制拆除)更近了一步。
被拆迁人朋友可能会担心,如果自己不签字,真的任由补偿决定作出了,那是不是就只能接受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条件,眼睁睁看着房子被拆除了?并不是这样的。
从补偿决定作出,到房屋真正被强制执行之间,还隔着被拆迁人的重要权利救济程序。根据《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结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补偿决定作出并送达被拆迁人后,被拆迁人可在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的过程,其实也是被拆迁人重新与征收方建立谈判的重要机会。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超过这个期限后如果不搬迁交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就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拆房)了。
所以说,其实如果被拆迁人对补偿条件不满,或者认为补偿协议存在问题的,是有权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的。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拆迁人拒绝签字后,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申请等途径获取征收项目的相关信息,确认拆迁方是否存在违法征收的行为,并有针对性地启动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以打促谈,保护自己的房屋财产权益,并争取合理的补偿条件。超出签约期限后,如果被拆迁被作出补偿决定的,也不意味着维权之路的终止,被拆迁人仍旧可以主张自己的异议,继续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