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联营。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所谓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就是在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其中的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
(1)、委托书授权不明所产生的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所产生的连带责任。
(3)、无权代理所产生的连带责任。
(4)、代理关系中因违法行为所产生的连带责任。
4、共同侵权。
5、债权担保。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6、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