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利用短信送达法律文书的案例

律师回答
摘要:手机短信送达法律文书通知一般有效,但存在例外。开庭通知书可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采用手机短信方式送达,以短信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对于短信送达法律文书的通知是否有效,一般是有效的,但有例外。对于开庭通知书,经受送达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采用手机短信的方式送达,采用手机短信的方式送达的,以短信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延伸阅读
法院利用短信送达法律文书的案例:提升司法效率的现代化尝试
法院利用短信送达法律文书的案例是司法系统在追求现代化的过程中的一次重要尝试。传统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存在着时间成本高、效率低等问题,而利用短信进行送达则能够极大地提升司法效率。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快速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还能够减少人工操作和纸质文件的使用,降低了成本和资源消耗。同时,短信送达还具有时间戳和送达回执等功能,能够提供可靠的送达证据,增加了司法公正性。这一案例的成功实施,为司法系统的现代化改革探索了新的途径,为提升司法效率和服务质量树立了典范。
结语:短信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在司法系统的现代化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不仅提高了送达效率,降低了成本和资源消耗,还为司法公正性提供了可靠的证据。这一成功实施的案例为提升司法效率和服务质量树立了典范,为追求现代化探索了新的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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