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首先,村庄规划要科学实用。须考虑道路、生产、生活、娱乐等功能区的划分,重点考虑功能区的多样性,尤其是村民对活动中心、停车场、公园游园、饮水排污、垃圾处理、企业生产等生产生活设施的需求,目的是提高百姓幸福指数和收入水平,确保科学性。同时,要细化规划内容,例如在居民住宅样式方面,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统一“样式、图纸、面积、材质”的原则,提供经济安全环保、节地节能节材的住宅设计方案,确保实用性。其次,村庄规划要因地制宜。要让更多的村干部和村民参与到编制工作中来,保证符合百姓意愿和编制科学合理,确保村庄近、远期发展目标切合实际。最后,村庄规划要落实落地。仅仅依靠将村庄规划纳入村规民约是远远不够的,应强化过程控制中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一张蓝图绘到底”,才能更好的建设有中国特色、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乡村振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