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判处缓刑羁押日期折抵该应该算
1、对判处缓刑的,其羁押日期不得折抵缓刑期限。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缓刑的适用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的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放在社会上执行,所以不能适用缓刑。
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这是因为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4、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还判处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应当执行,而不受主刑缓刑的影响。
5、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受缓刑宣告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缓刑不适用累犯,如果原判有附加刑,应当正常执行,不能受到缓刑影响,缓刑考验期限应当从判决生效之日算起,羁押时间不能抵减考验期限,缓刑期间应当遵纪守法,遵守会客规定,离开居住地应当经过公安机关批准,随时报告自己行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