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不动产权证,简称为不动产证,指的是所有权对象为中国人民的,不允许动的房产权利的证明。不动产,一般指的是不能够移动又或者是移动之后将会严重损害经济价值的有体物,一般为土地、房屋以及附着于土地、房屋上不可分离的部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