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的相关规定显示,天津公积金基数调整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单位和职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进行调整,调整幅度最大不能超过上年度基数的20%。具体调整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按比例调整,每次调整幅度不超过上年度基数的20%,另一种是按实际工资额调整,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据实际工资额重新确定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单位和职工需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缴存申请手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单位和职工没有选择调整基数,则按原有基数缴存公积金。此外,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天津市还提供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帮助职工解决购房难问题。
【法律依据】: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单位和职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进行缴存基数调整,并在每年7月1日前确定下一缴存年度的缴存基数。调整幅度最大不能超过上年度基数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