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不成立的情形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
一、告知行政处罚的方式和程序
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及时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等有关事项;并且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重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二、依法行政原则是什么
依法行政原则一般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必须服从法律,以保障公民的个体权益以及公共利益。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三、后处罚前告知的内容方式
事前告知的途径采用简易程序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可采用调查人员口头告知方式,在调查人员对案情基本情况调查完毕后,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直接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根据调查情况和取得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合理合法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