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手册由各人力资源市场或者招聘劳动者的企事业单位来依法办理。上述单位或机构应依法向县级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制发劳动手册,再发给前来应聘或者依法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劳动手册的办理地点具体如下:
1、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转到地区的,向街道劳动服务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后发给;
2、各类应届毕业生通过社会招聘,被单位直接录用的,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所,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时发给;
3、因各种原因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退回地区后,向街道劳动服务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发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