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刑法所说的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
1.负有侦查职责的人员。这些人员包括各级公安、国家安全、检察等依法行使侦查权的机关中负责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讯问职责的人员。
2.负有检察职责的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中担任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进行法律监督的人员。
3.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中担任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审判工作的人员,包括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书记员。
4.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包括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监狱中担任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职责的人员;也包括在劳动教养场所中担任监管劳教人员职责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