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山东产假目前(2023)并未增加到188天,一般情况下只有158天。但是如果在生育的时候遭遇难产,并且生育双胞胎的,可能会有188天产假。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如果在生育的时候,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国家规定的产假是98天,山东省增加的产假时间是60天,加起来一共158天,如果生育双胞胎并且难产的话,会增加30天产假,所以,山东的产假一般只有158天,特殊情况下可以增加到188天,甚至更长(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生育险待遇不受户籍限制,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如果在异地生育,其相关待遇按照参保地政策标准执行。生育津贴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生育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如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