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根据上述规定,总包方将部分分包方工程款直接转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发放分包方农民工工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业主单位是否能直接转账到分包方农民工专用账户
也可以,账务做清楚就行。(1)总承包单位开票时,借:应收账款——业主贷:工程收入 (如果总包开的票额大于应给予分包的金额,如果业主给分包的钱都是属于合同内总包应该支付给分包的则不需要做工程收入,直接走应付账款即可)应付账款——(发票中所包含的应付分包单位的款)(2)业主把钱给了分包商借:应付账款——(分包单位)贷:应收账款——业主相当于抵减应付分包商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