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未交工伤保险的人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来为其支付相关的费用;如果单位补缴费用和滞纳金的,则单位可以和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来支付新发生的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_x000D_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_x000D_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_x000D_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