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协议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2.本协议所称现房是指已经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并取得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可以立即交付使用的商品房。
3.本协议所称预售商品房是指尚处于建设期,不能立即交付使用的商品房。
4.本协议第一条,必须填明土地使用权是以出让方式还是以划拨方式取得。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填原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但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中已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则应填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5.本协议第二条、第四条所称实得建筑面积是指与商品房购买方独立使用的空间相应的房屋建筑面积,其共用墙从墙体中线计算,非共用墙从墙体外侧计算。
6.[]中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7.本协议的部分条款,当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当事人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8.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有权要求甲方出示本协议提及的甲方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和物业管理规定。
9.本协议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一、期房交房流程是什么?
1.期房开发商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
2.期房业主持入住通知要求的证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在入住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到期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地点,查验期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应当取得的书面文件。
3.关注面积问题,索要《面积实测表》,向期房开发商了解公摊面积大小及组成。
4.期房业主请专业人员对房屋质量仔细检查,记录问题并详细填写验房单。
5.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期房存在的质量问题逐项予以修复或作出修复书面承诺并经买受人查验同意后,双方根据期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结算房款。
6.买受人向期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期房买卖合同或期房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7.业主签署《期房验收交接单》,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第三方处领取期房钥匙。
8.业主向期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选定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费,并办理期房物业管理的相关手续。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