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管理法”)规定,核定征收是指纳税人未按法定期限申报纳税、未申报或者填报虚假资料的,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财务会计资料、税务管理实际情况等证据资料,依法核定应纳税额。因此,核定税额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告的资料、有关法律规定和税务管理的实际情况核定的税额。在税务争议解决中,核定税额可以适用调解,其原则是公正、合法、合理。具体来说,应尊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纳税人提出的申诉或质疑进行认真审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解,确保公平、公正。同时,还应注意对不同情况的纳税人进行分类处理,避免盲目地简单适用核定税额调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