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征收是国家对非国有财产在进行公平补偿之后实施的一种强制性交易的行政行为。它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给予公平补偿。国家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的特殊情况下并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之后才可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公民的土地使用权。征地拆迁实务中,法定的征收程序非常严格,报批前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及公告程序等等。
一般来说,征收造成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因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而完成征收,此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归于消-灭。另一种情形是拆迁人通过申请司法强拆,走法定的司法程序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各地法院不得以各种理由参与拆迁,法律并未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权利,因此行政诸机关对他人房屋的强制拆迁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非法行政的。所以,当宅基地被强行拆除时,此种情形既不属于达成协议也不属于司法强拆,拆迁方未依法履行完征收程序,此时的强拆因违背了法定程序,不具有正当性。
这种非法强拆后导致的宅基地上房屋灭失不符合宅基地因征收而消-灭的法定情形,因此,即使房屋被拆除,宅基地的使用权
仍然存在,农民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仍可以在宅基地上再次建造地上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