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未注明有效期的,有效期是5年。在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制定机关对文件有效期是否延续进行评估,如需继续实施,由制定机关延续有效期后重新公布。需要长期执行的,可以不规定有效期,例如废止或宣布失效某一件或若干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或公告等。
法律依据:
《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的通知》
第一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制定机关认为规范性文件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重新修改,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各区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应当将按规定程序批准继续实施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