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是否有可以不举证的情况。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以下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一、交通事故诉讼证据怎么合法取证,由谁举证
1、一般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是指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不能够提出证据或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特殊规则:即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照一般规则的举证原则,原本应该由提出该事实主张的人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但在一些特定的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的具体方法、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提出该事实主张的人举证存在现实的困难和不公平的后果,
而另一方当事人则由于其特定的身份、职责和岗位要求而对该事实负有天然的举证责任,因而由法律明文规定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的规则。法律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只存在于机动车辆和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形,由机动车一方负举证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不能够证明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有故意或过失,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即使是此种情形,非机动车、行人一方也并不是就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就特定事项如自身受损害程度、要求赔偿数额多少的有关证据等,受害人仍然负有举证责任。
3、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责任: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一方举证责任能力有限,则由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自由裁量权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和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方的情形在实践中比较特殊,而且相对比较简单。
二、自认不适用四种情形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明确承认另一方陈述的案件事实,则另一方无需提供证据。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关于一方陈述的事实,另一方既没有承认也没有否认。在审判人员充分解释和质疑之后,他们仍然不表示肯定或否定,这被视为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对代理人的承认应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是,未经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认可直接导致了另一方的主张的认可;如果聚会存在但不拒绝代理人的认可,则被视为聚会的认可。如果当事方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撤回了承认并同意另一方,或者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们的承认是在胁迫或重大误解下做出的,并且与事实不一致,则另一方的负担证明不能豁免。证据规则中的自我识别通常包括以下要求:自我识别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即在诉讼开始之后和诉讼结束之前进行。此要求是建立自信的时间要求。它要求建立自信的时间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而不是在诉讼之前或之后。自信的对象是另一方主张的主要事实,自认的事实必须与另一方主张的事实相一致。首先,自信的对象必须是另一方要求的事实,而不是诉讼要求或适用法律的意见。对索赔的承认是一种承诺,适用法律由法官确定。其次,自认事实是案件的主要事实,而不是间接或辅助事实。最后,一致性通过两种方式体现出来:自认方作出与另一方一致的事实陈述自认方承认另一方主张的事实。以后的声明者必须自我识别。所谓自信心是对另一方主张的事实的承认,因此,在自信之前必须有另一方主张的事实。必须是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声明,或者承认它是真实的。这个要素的关键是承认或陈述的事实“不利于自己”。自认的效力:一般而言,在诉讼中的自认具有以下效力:1.免于当事人主张主张举证责任的事实。,绑定到一个自定义方。就是说,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建立自信心的一方不得任意撤销自信心。,对法院具有约束力。就是说,当事方供认的事实应由法院确认,并作为判决的依据,而无需单独调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