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离婚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不举证的事项: _x000D_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_x000D_
2、众所周知的事实;_x000D_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_x000D_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_x000D_
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_x000D_
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_x000D_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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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_x000D_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_x000D_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_x000D_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_x000D_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_x000D_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_x000D_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_x000D_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_x000D_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_x000D_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