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可以作为企业合伙人吗
国有企业可以作为企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允许法人投资设立合伙企业,这意味着作为企业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的方式进行转投资。结合《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合伙企业法》原则上允许公司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除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意味着他们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其他性质的公司更是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二、合伙人对外责任
合伙人对外责任包括: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依约定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因自己过失致合伙企业发生损失的需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责任。《民典法》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九百七十四条 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合伙企业变更是什么
关于普通合伙人变更为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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