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认购截止日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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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该法律规定,在公司破产清算的情况下,股东在认购期已经届满后仍需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应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否则需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并向虚假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虚假出资的表现形式包括使用虚假银行收据、报表取得验资报告,以虚假实物出资取得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出资等。股东出资是否到位应由债务人和股东承担举证责任,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不应过于严格。只要表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认购期未满的情况下,股东并未履行出资责任,因此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在公司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即使认购期已经届满,股东仍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不仅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而且应当向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投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投资人缴纳其认缴的出资,即不受出资期限限制。虚假出资的定义和表现形式是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违反出资规定,不交付财物或者转让财产权利等,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行为,欺骗公司注册。虚假出资与未缴足出资的区别在于前者无偿取得股份,其行为性质为欺诈。后者既不是交出资金,也不是取得股份,其性质是违约。在虚假出资实践中,往往有以下几种形式:(1)以无实际现金或者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收据、报表取得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2)以虚假实物出资取得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的;(三)以虚假实物出资取得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的;(三)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出资的(四)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值;(五)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应付验资,资金短时间转入公司账户后立即转出,公司并未实际使用资金进行经营。(6)投入的净资产未经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会计报表为基础进行验资,该报表记录的负债较少,资产估计过高。股东虚假出资的审查认定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一个重要问题,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当然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是,由于出资的主要证据应当掌握在公司或者投资者手中,债权人难以取得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为:索赔成立”。股东的出资是否到位原则上应由债务人(包括公司)和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不应过于严格。只要表面证据或者证据线索能够使人合理怀疑股东的虚假出资,法院应当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不存在虚假出资。
延伸阅读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责任范围主要分为两类:已认缴出资额和未认缴出资额。其中,已认缴出资额是指股东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已缴纳的出资额;未认缴出资额则是指股东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尚未缴纳的出资额。

在公司成立后,股东按照出资认缴的出资额就成为了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股东的认缴出资额达到了公司的注册资本,那么该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就仅限于其认缴出资额。而如果股东的认缴出资额没有达到注册资本,那么该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就扩展到了公司注册资本。

另外,《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的出资不能用于公司债务的偿还。这意味着,如果股东的出资用于公司债务的偿还,那么该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就扩展到了公司债务总额。

在股权投资中,投资者需要了解股东责任范围,以便在投资过程中明确其权益和风险。同时,公司也应该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公司治理规范。
结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认购期未满的情况下,股东并未履行出资责任,因此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在公司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即使认购期已经届满,股东仍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否则需要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并向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虚假出资实践中,股东往往有以下几种形式:(1)以无实际现金或者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收据、报表取得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2)以虚假实物出资取得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的;(三)以虚假实物出资取得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的;(四)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出资的(五)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值;(六)投入的净资产未经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会计报表为基础进行验资,该报表记录的负债较少,资产估计过高。因此,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只要表面证据或者证据线索能够使人合理怀疑股东的虚假出资,法院应当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不存在虚假出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v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v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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