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先通过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程序来确定“农民工”与发包方或者分包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然后申请工伤认定,再走工伤赔偿程序。
2、社会保险性质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的规定来直接认定工伤,然后再走工伤赔偿程序。
3、直接以发包方或者分包方及包工头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有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然后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参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及标准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