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可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规定,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该文件同时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此外,《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六条也明文规定: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