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是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而制定的法规。根据办法规定,各市县应当按照总工程造价的2%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在每个季度将缴存情况报告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具体的缴存、提取、退还程序。具体而言,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缴存保证金,并将缴存凭证及时送至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备案。在建设过程中,如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农民工可以向缴纳保证金的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提取保证金作为担保,保障农民工工资得到及时支付。在工程结算时,若农民工工资得不到足额支付,缴存的保证金可被用于工程款中扣留未支付的工资。此外,办法还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了明确惩罚。如在施工过程中未足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按规定使用保证金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
《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三条 市、县财政应当按照工程项目总造价的2%缴存该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