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薪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薪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薪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薪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薪资报酬的日薪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薪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薪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薪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薪资后的月平均薪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薪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薪资收入。实行计件薪资、提成薪资或者其他绩效薪资制的职工,日薪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