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2、办事事项名称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3、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4、申请的受理窗口
东莞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
5、咨询电话和地址
23281020,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三元路8号报业大厦附楼三楼东莞市卫生局基妇科(邮编:523076)
6、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东莞市卫生局
7、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8、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一)办事内容:婚前(含涉外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二)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4)符合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9、申报所需的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2)有关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10、申请表格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11、办理的程序
(一)申请
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须按规定直接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2、有关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对材料齐全合格者予以受理,发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回执(以下简称《回执)。对不能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三)审批
审批机关在发出《回执之日起40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20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开展相应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12、事项有效期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13、受理时限
登记机关在受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登记之日起40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20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开展相应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1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15、投诉电话
16、备注
17、申办对象
1、个人,2、公司(企业),3、机关团体,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