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法律依据】: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七条
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团场的连队职工享有优先权。鼓励、引导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向基干民兵流转。
第八条 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截留、扣缴。国家和兵团强农惠农富农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棉花目标价格补贴等各类政策性补贴,应按照“谁种植,谁受益”的原则在流转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方按要求履行民兵义务,经考核合格,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享受兵团减轻连队职工负担资金补助。
第九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连队管理委员会、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身份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职工身份地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