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做主将公积金贷给保障房

律师回答
摘要:某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引发争议。目前,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同意了北京试点实施方案,并即将上报到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审批。然而,参与试点的专家和公积金缴纳者对此存在不同意见。专家认为,将公积金贷款的收益建设廉租房,这是混淆了公积金与公共财政的概念,而且政府既是公积金的放贷方,又是担保方,在放贷过程中很可能出现长官意志。对此,政府应该加强风险控制,保证公积金资金的安全使用。
某项有效利用闲置资金、推动保障房建设的好事,在试点过程中引发了一连串的争议。
今年10月,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联合7部委下发了《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全国30多个城市开始试点。
目前,北京的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征得北京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同意,即将上报到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审批。一旦审批下来,保障房项目开发商即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但目前,公积金的管理者、缴纳者和专家对此依然有着不同的思量。
记者走访了北京市数位公积金缴纳者。多年缴纳公积金的职工李先生表示,只要是保证自己的应有权利不受损害,多建一些保障房自然是好;而来京工作的周先生则表示反对,外地户口在京不能申请保障房,为什么要用我们缴纳的公积金来建保障房?
其实,国家相关部门对此也早有考虑,并在《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时,必须征求缴存职工意见。但据了解,目前很多城市的试点实施方案已经成型,有的甚至已通过地方政府的同意,却没有在缴纳职工中开展调研。
而对于贷款收益究竟归谁所有,很多人以为,公积金收益是应该归缴纳者所有,但记者在实际调查中发现并非如此。在北京试点的具体实施方案中,公积金放贷收益是提交到市地方财政的专用账户,用于低收入人群的廉租房建设和补贴的。也就是说,其收益与公积金缴纳者并无关系。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位负责人表示,这是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管理条例)执行的。《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除去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另外还用作建设廉租房的补充资金。2008年,北京住房公积金的收益达17亿,通过廉租房建设和补贴,扶助低收入家庭1万多户。
一些专家对此提出了异议。中国人民大学不动产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况伟大认为,将公积金贷款的收益建设廉租房,这是混淆了公积金与公共财政的概念。
而且,对于公积金投资风险,各地方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一些专家学者也各持己见。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闻发言人、亲身参与北京住房公积金试点实施方案制订的李持缨表示,从北京地区来讲,在操作上,我们已经完全把风险降到最低,应该说是绝对安全的。此次国家对试点城市的选择,不仅要求公积金有余量、地方管理中心管理完善,而且强调本级政府的财政能力。也就是说,出了事,政府要兜底。
上述负责人认为,一些专家的担忧是将风险人为放大了,政府对于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选择很窄,这些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项目有政府土地的支持,房价售价比商品房要低,而且政府对于放贷有着严格的层层审批,所以并不存在太大风险。
实际上,2008年金融危机时,广州、北京也曾出现过保障房卖不出去的尴尬。况伟大对记者说,只要是金融贷款,就无法杜绝呆坏账发生。
其实,相关部门对此也早有警惕,不仅对贷款比例进行了严格限制,还要求每年各地还款总额不能超过公积金中心的增值收益。截至2008年,北京的公积金归结余额为1100亿元,其中有500亿元的存量资金,在留足备付后,按照国家试点的规定,其中15%用来保障房项目贷款,可提供的贷款总额为100多亿。按照2008年的收益,北京当年的还款总额就不能超过17亿元。
即使如此,专家还是提出担忧,政府既是公积金的放贷方,又是担保方,在放贷过程中很可能出现长官意志。复旦大学住房政策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陈杰建议,公积金资金运用,要么是完全的政府行为,要么是商业行为,两者最好分开,可以通过政府购入公积金向开发商发行国债,从而保证公积金集中安全的使用。
延伸阅读
标题:['3. 公积金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 专家称风险被夸大']

根据媒体报道,住房公积金制度将扩大至全国范围,而廉租房建设也将得到公积金收益的支持。然而,专家指出,这种做法存在一定风险,因为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相对较高,如果用于廉租房建设,可能会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此外,由于廉租房建设需要政府的资金投入和土地资源,如果公积金收益过高,可能会导致政府的财政压力增大。因此,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廉租房建设时,政府需要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的平衡,以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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