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部门是哪些?

律师回答
摘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需向地方政府申请登记,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凭证书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需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享有开发、出租、抵押等权利,并可解除合同、要求违约赔偿、获得补偿以及申请续展。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土地使用权受让方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享有以下权利:
(1)对所受让的土地享有开发、利用和经营的权利。
(2)依法转让、出租和设置抵押权的权利。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者有权把取得的土地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转让、出租或者在其上设置抵押权。
(3)合同的解除权。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
(4)要求违约赔偿的权利。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人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5)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但应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6)申请续展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需向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法律规定的开发用地上建房,需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需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享有开发、利用、经营、转让、出租、抵押等权利,并可解除合同、要求违约赔偿、获得相应补偿、申请续展。法律另有规定的,依法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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