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有时间限制。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因赔偿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其仲裁时效为一年之内。但是劳动者应对各个时段的时效区别认识,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属于请求权利救济的期间,每一个程序结束后,时效应当重新计算。因此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来索取工伤赔偿的,应当在权利救济程序,即工伤认定结束后一年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