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特点是:
1、法定性,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
2、相对性,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谈判阶段,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
3、补偿,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害的后果。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损失对方信任利益的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