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缔约过失责任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缔约当事人违反法定的附随义务或者先合同义务,如通知、保密、协助义务等;
2、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一方缔约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如一方隐瞒真实情况、欺诈等;
4、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遭受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因此,根据上述要求,不排除合同有效时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在实践中,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的情况,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于合同有效的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