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相同的待遇和权利。因此,在北京市场上,试用期员工也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北京市规定,试用期员工的社保费用由员工先自行垫付,单位在试用期满后给予报销。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其中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试用期员工在自行垫付社保费用时,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明材料,等待单位报销。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试用期内因意外事故或罹患某些病症导致的治疗费用,并不属于社保范围之内,需要由员工本人自行承担。因此,员工在接受招聘时,应注意签订《劳动合同》,详细注明试用期内的社保政策和相关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拆颂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