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计发标准如下; 一、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下列产假具体天数计发: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享受的生育津贴,以个体人员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天数)后,再乘以下列具体天数计发: (一)生育的按98天计。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二)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按15天计;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按42天计。 本通知自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本市以往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