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温州市自2019年4月1日起,将生育津贴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1500元。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包括夫妻一方在温州市户籍、女方怀孕满7个月及以上且在温州市医疗机构进行孕检、新生儿在温州市出生并在温州市户籍等。对于符合条件但未领取生育津贴的居民,应当在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向所在街道或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街道或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审核并发放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
《温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给予生育津贴;对因计划生育政策原因未享受生育优惠政策的,给予一次性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