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三包规定有下列细节需要引起注意:一是产品在三包的有效期内,如果丢失了发票或三包凭证,是否仍然可以得到三包的服务;二是如果出现产品质量问题,需要换货的情况下,商家是否可以提供修理过的产品;三是商家不能按照消费者的意愿提供产品的发票,该如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产品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