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引进第一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每月发给津贴1万元,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150万元。临时受聘来我市单位连续工作1个月以上的,每月发给8000元的生活交通补贴。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实验设施和科研经费;引进第二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每月发给津贴4000元,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50万元,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实验设施和科研启动经费;引进第三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每月发给津贴2000元,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30万元,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实验设施和科研启动经费;引进第四类人才,按其在境外的成就,比照前三类人才享受相应待遇。不能比照前三类人才的,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并已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20万元;引进第五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并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15万元;引进第六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并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10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