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的查封指对价值明显超过执行标的额的财产的查封,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例外;对超标的查封的,执行法院发现后应当自行纠正,上级法院发现后应当指令纠正或者直接纠正,当事人有权要求纠正。严禁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统称“查封”),是法律、司法文件对民事执行一以贯之的要求。比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4条规定:“严禁超标的查封”。但对于何为超标的查封、如何避免超标的查封、超标的查封后如何处理等问题,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谈谈自己的看法。一、超标的查封的认定。超标的查封,系指查封财产的价值明显超过执行标的额的价值,这里有两个概念需要明确:(一)查封财产的价值。最终成交价才是财产的精确价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网拍规定》), 最终成交价最低可为议价、询价、估价的56%。因此,需要网拍处置的财产查封时的价值,最低可为以议价、询价、估价的56%计算出来的价值。(二)执行标的额。执行所得价款,在扣除执行费、评估费、优先受偿债权等费用后,才能用于执行法院依法清偿普通债权。执行中还可能有其他人参与分配,执行法院往往还需要协助扣税。因此,执行标的额包括执行依据确认的债权和估算的前述其他各项债权、税费的总和。此外,财产的最终成交价才是其精确价值,成交之前无法精确计算,执行标的额也是随着执行时间的不同而变化的,时间每延迟一天,需要多计算一天的迟延履行利息,不可能做到查封财产的价值完全等同于执行标的额,超标的查封,系指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4条表述得非常清楚,“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