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查封是行政机关对被查封财产实行限制支配的一种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实施查封,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在查封决定书中明确查封的财产种类、数额、范围、期限、查封目的和查封决定的法律依据等内容。查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过审批。此外,被查封财产的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查封期满后,可以向实施查封的行政机关申请解除查封,并追究相关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具体来看,被查封财产的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实施查封的行政机关申请解除查封。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法作出是否解除查封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若裁决解除查封,则应及时予以执行;若不予解除查封,则应当告知申请人自行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如果查封期限届满后,相关机关未作处理,权利人又未主动申请解除查封,被查封财产的限制将会持续存在,对权利人的利益造成影响。为此,有关法律规定,权利人可以主张该查封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被查封财产或者给予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查封期限为三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超过查封期限未作处理的,查封自行解除。查封期限届满后,被查封财产的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实施查封的行政机关申请解除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