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民事裁定内容和制作法院不同,因而民事裁定生效时间也不尽相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裁定,一经送达便产生法律效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院制作的第一审民事裁定,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裁定允许上诉外,其余裁定一经送达便生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制作的有上诉期的民事裁定,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不上诉且上诉期届满时,该民事裁定生效。
民事裁定生效后,对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会产生特殊的拘束力,表现在:
第一,人民法院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便更改裁定的内容;
第二,当事人须依裁定结论办事,不允许他们再对同一事项提出相同要求。
民事裁定效力一般只涉及诉讼领域之内,但有时也有例外。例如,补正判决书中笔误的裁定和准予先予执行裁定,一旦生效,除对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外,对社会有关部门和人士也有拘束力。比如,强制执行先予执行裁定,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按妨碍民事诉讼行为论处。
一、法院违法办案怎么办?
如果发现法院违法办案怎么办,可以根据该一审判决是否已经生效来处理:
1、如果一审判决未生效的,可以在上诉期内(民事案件的上诉期为15天,刑事案件为10天)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重新审理和判决。
2、如果判决业已生效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也可由当事人自行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进行申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