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积金个人账户个人信息变更申办需要准备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表、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
办理材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表
2、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5、授权委托证明材料
(1)委托配偶办理时须提供:
1结婚证原件(婚姻登记地在广东省内的无需提供,如联网查询无法核查的仍需提供);
2配偶身份证件原件
(2)委托他人办理时须提供:
一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收原件);
2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3)专办员办理时提供:
专办员身份证件原件。(注意:个人账户生效前信息变更为单位业务,仅限单位专办员办理)
(4)非专办员办理时须提供: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代替);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6、“跨省通办”业务办理申请表
《“跨省通办”业务办理申请表》一式两份,受理地中心、缴存地中心各留存一份。除申请表以外,还须提供1.我中心为受理中心的:职工身份证件原件、异地中心所要求的的相关材料2.我中心为属地中心的: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清单。
7、信息变更证明材料
个人核准类信息变更还须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供有关材料:
(1)姓名及证件号码变更:中国大陆职工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或者注明身份信息变更的户口簿)原件一份;港澳台和外籍职工提供变更前后的身份证件原件。
(2)性别变更:提供身份证件原件。
(3)户籍情况(深户、非深户城镇)变更:职工提供有效身份证及与原件相符的户口簿复印件一份(非深户的需提交户口簿原件一份).
(4)社保电脑号变更:收与原件一致的职工的深圳市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5)婚姻状况变更:验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收与原件一致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等复印件。(婚姻登记地在广东省内,职工需签订《婚姻信息查询授权书》,经联网核查存在相关信息的,无需提供结婚证原件。无法通过联网核查查询到的,仍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
(6)配偶姓名、配偶证件号码变更: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和结婚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或注明身份信息变更的户口簿)原件,收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或注明身份信息变更的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婚姻登记地在广东省内,职工需签订《婚姻信息查询授权书》,经联网核查存在相关信息的,无需提供结婚证原件。无法通过联网核查查询到的,仍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
(7)由于单位专办员个人账户设立时将姓名、身份证号码录入错误的,由单位出具情况说明书,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8)变更托收银行账户的,需提供托收银行卡一份。